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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长宁法院否认案例1是类案,要求无理+论证不当+。1

时间:2024-06-01 13:48: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8. 长宁法院否认法证1是类案,要求无理+论证不当+

长宁法院《判决书》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1《人民法院报》[i]2022年0507日第02版《努力做到“类案同判”》:“虽然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也不可能有丝毫不差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件应该有大体相当的判决是共识。”||| 所以长宁法院要求两个案情完全一致是无理要求。

2】类案识别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报20220507日,……“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有四个,即基本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焦点相同、基本法律事实相同、核心诉讼请求相同。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若发现待决案件与先前生效案件在上述四个因素上基本一致,即可认定为类案

3】根据《人民法院报》类案识别四要素,得出:

① 基本法律关系相同,都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例案具体法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邬斌请求聚阳公司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两案用的是同一法律条款。

② 争议焦点例案是合同是否成立,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抗辩,承认合同成立。但《判决书》从肯定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到部分否定,再到完全否定。充分体现了长宁法院自相矛盾的枉法裁判过程(见下文19.合同成立),同时也证明合同成立与否是焦点,与例案相同。

③ 基本法律事实都是便宜比(标价除以价款,比值很大)购物,例案9000元热水器售价1元,便宜比9000倍;本案100万元缅甸A货翡翠套装售价1199元,便宜比834倍。举重以明轻。

④ 核心诉讼请求都是履行标的物。例案商家拒绝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本案卖家假货违约,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后面26. 解除合同一审没有引述评论】,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有类有法。

4】据此应认定【法证2】(2018)苏13民终2202号为类案。

该类案不是地方法院普通类案,它是得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作品【相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拟授二等奖的所有案例分析就法律适用、价值导向再次书面征求终评专家意见……】,该类案具有相当于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本案类案1,最高法表彰加持,说理与结论不会错

           ②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

           ③  类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i]人民法院报20220507日第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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