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4:58: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适用法律错误
22. “假一赔三”——三百万违约金不属于合同条款的认定错误。 《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1】“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常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七)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漏掉可以补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判决书》中说被告在直播间后来陈述了“假一赔三”。这可以理解成被告已经及时补充完成了违约责任条款“假一赔三”。原告当时没有反对、没有取消订单,而是保留已生效的订单,即表示了对补充条款的认可。被告提出的补充协议达成。所以“假一赔三”300万违约金属于(补充)合同条款。具有和主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4】其实,“假一赔三”在原告购买完成前被告也说过,还说过100万赔300万,但原告申请证据不得,造成论证困难,本来无需论证。详见《附件0-1:当事人书面申请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i]。一审法院应承担责任。 【5】《附件2-1: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ii](2页)。 【6】至此,合同全部成立,诉请2亦应得到支持,望再审纠正。 |